企业犯错,处罚得“过罚相当”


(来源:新华日报)

□ 本报记者 顾 敏

9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案例不仅涉及价格、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还覆盖不同裁量阶次,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立起“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标尺。

卖360元过期茶叶罚款5万元,属“小过重罚”

王某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安吉白茶,花费360元。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所购白茶是过期产品。经调查,该白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去年7月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经调查取证发现,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5万元的罚款,与某酒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小过重罚情形。某区政府决定撤销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串通操纵价格,快递公司被罚90万元

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拟共同出资成立快递总公司,并将报价权限交由总公司。快递总公司成立后,统一管理财务、经营等,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分析5家快递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统筹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统一调价方案,并进行总体利润及成本分析等。随后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

去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3家快递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认为,5家快递公司主观上存在串通故意,行为表现上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将报价权交由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的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统一调价、分配单量、限制发件量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后果上导致电商及消费者失去议价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配合执法检查罚款7万元,罚重了

一家公司因高额非法收取水电费遭到举报。调查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先后两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务账册与凭证、员工名册、缴费商户名单、抄表记录等材料,但某公司均未提供。去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责令其改正拒不提交材料的行为,但公司仍未提交。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公司罚款7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某公司确有因管理不善、推脱责任、拒绝调查等过错而未按期提交价格监督检查材料的事实。但考虑到公司对违法收费行为积极整改,已将多收费用全部退回,自身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等因素,量罚较重。法院从提升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法律释明。该局经研究主动撤销本案被诉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官网挂过期“高新”头衔,免罚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专有名词,需经相关部门严格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并非终身制。2015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某公司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去年年底认定证书到期后,新的认定申请未获通过。但今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仍在公司官网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立案调查。

鉴于该公司曾获得过相关认定,且系初次违法,宣传内容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小,宣传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相关宣传内容,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要求该公司对网页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其他违法风险点。该局还以本案为线索,由点及面,针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一步采取点对点指导、面对面培训等方式,从源头帮助企业防控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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