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9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中小微企业使用。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促进科学技术区域创新合作,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遵守科技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所,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激励科技创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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