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中最基础且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制度安排,该政策由财政部起草,历经多年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出台。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特定产品还要求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该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
以清晰规则与务实过渡期回应外资关切
近年来,由于“本国产品”定义不清晰,一些外资企业反映个别地方以支持“国产产品”为名限制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政府采购。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所长徐奇渊注意到,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24年针对会员企业的调查显示,有38%的会员企业认为“本国产品”的定义模糊。中国欧盟商会在2024年的调查也显示,20%的会员企业将“政府采购方面对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列为其在华经营面临的前三大监管障碍。
如何增强采购政策透明度成为外资企业的普遍关切,此次《通知》的出台,正是回应这一难题。《通知》用明确的三重标准即地理属性、价值属性、关键属性,替代过去的模糊地带。对此,徐奇渊强调,新政策使得“本国产品标准变得更加透明,更具客观标准”。
尤为关键的是,政策为不同产品确定组件成本占比要求设置了长达5年的时间,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预留3-5年的过渡期。徐奇渊特别强调,这一对外资企业有利的过渡期安排意味着,《通知》落地后,在不同产品的境内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实施前,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即满足“本国产品”的标准。
“如果与新政策同时发布产品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一些外资企业的产品可能难以达标,而现在的安排给外资企业预留时间调整在中国境内生产布局和投资决策。”徐奇渊表示,这种务实的安排,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产业现实的理解与尊重,为外资企业适应新规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方便其更好地达成“本国产品”的标准,是从源头上稳定外资的重要举措。
以国民待遇与适度优惠保障公平竞争
政策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平等对待”原则。《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打破了‘本国产品政策等于保护内资’的认知误区。”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对此评价道,这一设计证明了本国产品政策可与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兼容。它意味着,只要外资企业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等标准,就能与内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享受政府采购的支持政策。
在支持力度上,《通知》规定了20%的价格评审优惠。赵勇通过对比国际实践分析认为,这一政策力度经过了科学权衡:“对比国际实践可见,《通知》中‘20%价格扣除’的政策力度较为合适,既低于美国国防部50%的加价幅度,也低于欧盟部分领域的成分限制标准。”
在他看来,这种定位是基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现实国情,“既要培育本国产品竞争力,又要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包容”。从公共政策理论来看,这种适度性设计遵循了“成本-收益”的科学权衡,“既体现了适度的政策支持力度,又不会过度扭曲市场价格信号,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低效结果”。
以中国智慧优化全球治理、预留开放空间
《通知》的制定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主动对接的产物。在赵勇看来,《通知》并未局限于单一规则的应用,而是通过“原产地+成本比例+关键组件”的三重标准集成,实现了对三代规则的融合与超越。这种设计既顺应了全球贸易分工深化、供应链技术复杂化的趋势,也体现了中国对全球公共产品理论的本土化实践。
赵勇认为,面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融入全球价值链的同时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与发展空间这一难题,《通知》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规则范本”。
更重要的是,《通知》与《政府采购协定》(GPA)等国际协定作了衔接,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对这一条款,徐奇渊的解读是“为政府采购与GPA、CPTPP等国际协定衔接预留了空间”。
“这表明,新政策充分尊重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未来,如果中国加入了这些国际经贸规则,而且比现行政策更加优惠,则将遵守新的国际经贸规则。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拥抱世界的积极态度。”徐奇渊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